商家合作協議
當您註冊為 YOSGO 團購市集(下稱本網站)之會員(下稱合作商家)時,即表示您已詳細閱讀並且同意優市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本公司)之廠商合作協議(下稱本協議),若您對本協議有疑慮或不同意時,請和本公司聯繫或停止使用本網站:
第一條:合作範圍
合作商家於本網站上架商品或服務供團主以團購,本公司協助曝光商品或服務並搜集團主資訊。
第二條:合作商家義務
- 合作商家應提供予本網站正確之資訊(包含但不限於合作商家基本資料與商品或服務之訊息),如有更動應即時修正。如因資訊不實造成本公司或他人之損害,由合作商家自行承擔。
- 合作商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,且承諾使用本網站時不會有以下行為:
- 商品或服務涉及猥褻、色情、暴力、刀、槍、爆裂物品、毒品、賭博或法令禁止之醫療或藥物用品。
- 直接或間接透過本網站濫發廣告郵件。
- 直接或間接透過本網站傳輸或散佈病毒。
- 商品或服務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。
- 商品或服務實質上為多層次傳銷。
- 在本網站留下誹謗、威脅、猥褻或政治等言論。
- 其他非法或明顯不適當之行為。
- 合作商家應善盡保管帳號或密碼之義務,並不得將帳號或密碼提供、出租或出借予他人使用。合作商家之帳號或密碼如被盜用,應於發現時即刻通知本公司,本公司將協助處理。但合作商家依法應負擔之法律上責任,不因通知而免除。
第三條:貨款與發票
雙方同意訂單之貨款由本公司代收並於每月5號撥款予合作商家,本公司將於訂單出貨後七個工作天內開立銷售發票給團主,合作商家應同時開立銷售發票予本公司。
第四條:商品或服務之價格
- 合作商家瞭解並同意本網站為團購銷售之平台,於本網站所訂定之進貨價應低於其他通路平台之售價,以確保團主於本網站訂購商品或服務之預期利潤。
- 如有發現其他通路平台之售價低於本網站所訂定之進貨價,本公司將下架該商品或服務並通知合作商家。如因此造成已經在本網站訂購商品或服務之團主的預期利潤損失,應由合作商家自行負責。
- 本網站僅為提供銷售之平台,合作商家應自行處理商品或服務之品質、存貨數量、價格、配送、退換貨、售後服務等事項。
- 除本網站系統之技術問題外,若商品或服務與消費者發生爭議,合作商家應自行負責。如有消費者向本網站投訴,本公司將第一時間通知合作商家,合作商家應即刻處理。合作商家若處理不善或怠於處理前項爭議,造成本公司受有損害(包含商譽損害),會員應賠償本公司一切損失。
- 本網站不保證團主提供資料之真實性,合作商家應自行查證確認。
- 合作商家因本網站取得之個人資料,應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。
- 合作商家承諾透過本網站取得他人之個人資料,應遵守法律規範。若經他人向本公司檢舉合作商家有任何不法搜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,經查證屬實,本公司有權單方終止會員服務並下架商品或服務,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若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失(含商譽損失),會員應負擔一切損失費用(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、和解金)。
- 如消費者(含團主)依法向本公司請求閱覽、複製、更正、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,合作商家於本網站取得之個人資料亦應遵循。
- 合作商家同意使用本網站所提供文件或圖片之資料,授權本公司使用所述資料智慧財產權(含商標、著作財產權)作為行銷本網站服務之用途。
- 合作商家保證因使用本網站而提供文件或圖片之資料,均為合作商家所有或有權使用。合作商家違反前開保證,致第三人向本公司主張權利且造成損害,會員應負擔一切費用(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、和解金)。
- 如有第三人向本網站提出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聲明,本網站將即刻下架該商品或服務之頁面,並通知合作商家處理。
第八條:網站維護
本網站提供符合目前科技水準之技術維護,但仍有例行性的維修。若因維修或非可歸責本網站事由而中斷本網站之使用,可能造成合作商家使用上的不便,本公司承諾將盡快處理,但對此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第九條:違約責任
- 會員違反上開任一條款,經本公司通知限期仍未改善,本公司得終止會員服務,若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失,會員應負擔一切損失費用(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、和解金)。
- 會員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如有違反法令之虞,一經他人通知本公司,本網站將預防性下架,會員應主動說明或提出證明。如未說明或提出證明,視為違反第二條會員守法義務。
- 會員如有聲請或被聲請重整、破產、停業、歇業、解散或清算,本公司得終止會員服務。
第十條:條款之修正
為提供更優質的團購環境,本公司有權修正本服務條款之內容。除涉及會員重要權利義務外,本公司將以公告代替而不各別通知,會員應隨時留意。會員如修正後仍繼續使用本網站服務,視為同意修正後服務條款。
第十一條:附約效力
各會員與本公司簽署另行簽署之附約,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。附約若與本服務條款之規範發生衝突時,以附約效力優先。
第十二條:準據法與管轄
雙方同意本合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。如發生爭議而有涉訟必要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。